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如题所述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内容如下:
1. 纳税申报报表、税票、缴款书
2. 社会保险申报表、缴款书
3. 单位交纳的所得税、增殖税等证明
4. 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包括单位入社保账户的证明等
社会保障资金的组成部分:
1、养老保险:为职工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及其家属在生病时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3、失业保险:为失业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和就业服务;
4、工伤保险:为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提供医疗费用和生活补助;
5、生育保险:为女性职工生育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包括纳税申报报表、税票、缴款书,社会保险申报表、缴款书,单位交纳的所得税、增殖税等相关证明,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如单位入社保账户的相关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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