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烟花爆竹政策

如题所述

临近春节,关于烟花爆竹“禁燃令”是否松绑,再一次成为舆论的热点话题。
根据目前各地公布的方案,有部分地区明确部分时段可燃放爆竹,有地区则明确了可燃放和禁燃放区域,还有的地方则再度强调“禁燃令”。
辽宁大连:除夕不限时燃放烟花炮竹
2022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通告》显示,控制燃放区域以及之外区域,除夕燃放烟花爆竹不限时。
大连市方面规定: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023年1月28日(正月初七)、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3:00;控制燃放区域之外的地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3:00。控制燃放区域有: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除辽宁大连外,山东东营、滨州两地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内, 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分别是农历腊月
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
据滨州市政府官网发布的《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在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 即自除夕至正月初
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这些地方限定区域内可燃放
北京市2022年1月1日起已实行全市域禁放,北京市辖区内任何地域除市政府批准外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近期,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等地再次重申禁放政策,不过,通州区明确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2023年,北京市朝阳区将继续严格执行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政策;2023年,丰台区将继续执行《禁放通告》,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州区除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为全年禁放。
山东济宁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建言,现在人民群众对恢复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越来越多,请问济宁市是否2023年能科学规划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和时间,同时做好企业的减排。
济宁市公安局于2022年11月29日回应称,2023年春节期间如市政府、市环境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新的临时管控政策要求,济宁市仍执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规定,即:在济宁市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范围以内全年禁放。其他区域允许居民在安全地点燃放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放政策可咨询当地。
这些地方明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针对多地网友呼吁为烟花爆竹“禁燃令”松绑,河南南阳、四川泸州等多地在回应中明确,仍将执行既往政策。
据四川泸州新闻网消息,有网友建议解除燃放烟花爆竹禁令。2022年12月28日,泸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要求我市纳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区县(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全域划定为禁燃禁放区。按照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在现定的禁放区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全域禁放,“三区一县”2023年1月1日起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合江、叙永、古蔺于2023年7月1日起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河南南阳也有网友提出,希望领导就燃放烟花爆竹一事放宽政策,让人们在爆竹声中度过一个圆满美好的春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28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答复称,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是河南省政府规定,全省所有辖区全部执行。
安徽合肥也明确了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四县一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合肥市全域范围内(除庐江县、巢湖市公告非禁放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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