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广西省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等市的市区月最低工资为1810元,小时最低17.5元;贵港、玉林等市的市区最低月工资为1580元,小时最低15.3元;各县月最低工资1430元,小时最低14元。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2011年12月29日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到年底预计在1200万人以上,超过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前的最好水平,创历史新高。2012年8月9日,17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广西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费和内部福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8.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7.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6.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据了解,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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