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销转账能不能要回要视情况而定: 1、双方之间财务发生的时间,法院一般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处于恋爱期间,一旦认定处于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判断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法律性质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和借贷的事实,如有无借款磋商依据、出借的款项是多少、利息多少、何时返还等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则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可能性较小。较为小额的日常消费性转账及表达爱意的转账将回被认定为赠与,而较为大额的转账将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者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 3、表达爱意的转账、日常消费性支出无权要求返还 恋爱当中情侣之间会以红包形式给对方520、999、1314等特定意义的款项,上述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认定为好意施惠,这种形式的转账均被视为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4、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应当返还 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最终双方分手,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有相关证据证明转账的性质为彩礼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5、大额财、物的给付行为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应当返还; 需结合双方经济条件、各地方经济发达程度综合判断是否从超出了日常交往的合理程度,如果系大额支出,如较为大额的转账、购房、购车等行为一般认为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亦可撤销; 6、如果是恋爱期间互相给付财物,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除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不予返还; 7、如果是恋爱期间一方如认为是借贷关系,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才能认定给付财物为借贷关系,按照借贷的法律规定要求返还; 其中,如果是同居期间财物混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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