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规定的仲裁时效是多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国际法中存在时效,称为国际时效,主要包括远古占有时效和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两种形式。
2. 国际时效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概念不同,更类似于英国法上的普通法时效。其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即各国对这种情势的一般承认。因此,适用国际时效时,特别强调对方的默认,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3. 国际时效可以定义为国家在足够长的时间里以连续、没有间断的平稳方式对所涉区域行使国家主权,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的默认。也就是说,在国内我们无需担心仲裁时效,但国际法中的仲裁时效并不明确,也与国内概念不同,通常表现为各国的认可程度。
因此,当涉及到国际方面的诉讼问题时,最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咨询律师,并注重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即使国际法对仲裁时效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应该及早保障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在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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