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依据是原来的判决证据不足,在一审过程当中原告提出的一些诉求,原人民法院对此没有作出判决的,一审诉讼活动当中必须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案件的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都会发回重审。
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依据是什么?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二、二审和发回重审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后,指令其他下级法院,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2、审理法院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3、裁判的效力不同
重审的决定权属于二审法院,只要二审法院决定重审,下级法院必须重审。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发回重审和上诉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上诉的话是原被告双方都具有的基本权利,但只有二审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可是,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不一定就绝对要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这要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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