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二十年退役士官如何安置

如题所述

在2009年,我国对士官军衔进行了调整,设立了7个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下士(服役3年)、中士(服役3年)、上士(服役4年)、四级军士长(服役4年)、三级军士长(服役5年)、二级军士长(服役6年)以及一级军士长(至少服役至退休)。因此,一名服役20年的退役士官,如果其军衔为三级军士长,那么他应该是服役满了21年。
退役士官的安置工作,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进行。退役士官的退役费用,根据复员、转业或退休的标准进行计算。如果士官因家庭重大变故而未满期服役并获准退役,其复员费和转业费将根据未服满年限的比例计发。具体来说,未服满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第三年的为70%,未服满第四年的为80%。
退役士官的离队时间根据其安置方式而定。选择复员安置的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选择转业安置的士官按照地方安置部门的通知离队,选择退休安置的士官则按照相关规定的离队时间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的费用结算也有所不同。选择复员安置的士官,费用结算至离队当月止;选择转业安置的士官,费用结算至离队当年7月止;选择退休安置的士官,费用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士官的安置方式改为义务兵退伍,那么将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的规定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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