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如题所述

一、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2、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扩展资料

“以贷还贷”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贷还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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