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的船舶,其所有权应由何人原始取得呢?

如题所述

1)船舶所有人欲以自己的材料,在自己的船厂自行建造,则该建造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原始取得,即自己出料自己造船。实务中,有的船公司规模巨大,甚至成立集团公司,不但有船队,而且有自己的船厂,负责船队船只的检修、保养以及新船的建造,为的是节省成本,取得规模效应。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自己筹资买料、自己的船厂负责建造,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当然始终属于该船公司,因而他也当然有权以该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这是没有问题的。2)如定造人以自己的材料,委托承揽的造船厂建造,则属于一种单纯的承揽合同,定造人原始取得船舶的所有权。3)如造船人以自己的材料或大部分材料,为定造人建造船舶,则属于一种“工作物供给契约”。当事人的意思,兼具产权转移与工作物的完成,是承揽与买卖的混合契约。换言之,关于船舶建造完成,适用承揽之规定;关于所有权的转移,适用买卖的规定。此时,建造的船舶的所有权,由造船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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