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爸生前在职于某市事业单位的一名有编制的国家职工,于2018年在职期间因病去世,按照国家政策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综合我爸爸的情况单位应发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的基本工资,另还应履行供养家属的义务。某事业单位因1、经济不好,财政资金紧缺。2、历来死亡职工抚恤金不能给足和无供养等原因。拒绝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和不办理家属供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这事业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是否合法?要如何维权?请律师帮忙,谢谢
土葬的有丧葬费,在国家规定火化的地区,参保人死亡之后,必须要实行火化,否则不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要到民政局去开具不实行火化的证明,才可以领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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