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审计职业道德准则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中美审计职业道德两种准则的区别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简单明朗。而我国职业道德规范比美国的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执行规定得较为详细,考虑更周到,更完善。例如,《指导意见》中对保密和收费与佣金的规定就多达十二条。

(二)我国的《基本准则》在“一般原则”中规定了独立、客观、公正三个基本原则,在“对客户的责任”中规定了对客户应履行的责任,在“对同行的责任”中规定了在协调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守的原则,在“其他责任”中提出了维护职业形象的要求。但《基本准则》对审计职业道德概念的描述并不全面,我国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提及“职责”和“公众利益”这两个概念。“职责”是指身为专业人员的审计人员在执行其责任时,应在各项活动中运用灵敏的专业和道德判断。“公共利益”指注册会计师应接受以服务公共利益,以公众信任为荣,证明专业技术行为方式的义务。“职责”和“公众利益”是审计作为一种职业的根本出发点,要求审计人员在职业中不仅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还要关注公共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和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是审计职业存在的最终理由。

(三)职业行为规范不具体。美国的职业道德准则概念层次、行为准则层次和道德惩戒分得很清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部分内容虽然体现了行为准则的要求,但并未将职业观念与行为守则加以明确区分。例如,我国把独立、客观、公正作为基本道德原则,仅体现在概念层次,而未具体化为行为规则,对于在执业中如何才是独立、客观和公正,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标准,从而在实务中并未得到适当执行。准则的不可操作性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偏差,甚至为某些人钻空取巧,违背职业道德制定时的本意。

(四)两国道德准则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美国的有一个第四层次道德惩戒,而中国的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道德惩戒是针对职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说明。再考察一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也没有道德裁决的内容。可见这部分内容的有无与国家社会文化有关,道德判断惩戒是判例法的形式,而英美属于判例法系国家,总是先有具体的案例判决,再把这个判决当作法加以广泛适用,象明文法律很少,不系统。而中国法律体系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借鉴,但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先制定颁布成文的法律,再在实践中对照适用。因此,有没有道德惩戒与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并不会对审计职业道德构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顺便延伸下中美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大致内容,有助于消化上述讲的两者之间的区别。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美国的职业道德规范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职业道德概念,包括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独立、应有的谨慎及业务范围和性质共六个概念。

第二层次行为守则,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行为的最低标准,强制执行。

第三层次行为守则解释,不具强制性,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第四层次道德裁决,是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针对从业人员和其他对道德规则有兴趣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行为规则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解答,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我国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我国于1998年底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来,一直致力于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职业道德守则》。1997年1月1日,经财政部、审计署批准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现在所称的《基本准则》),以代替原来的守则。2002年6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现在有效力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基本准则》和《指导意见》两个,准则共包含七章,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负责等。指导意见中除了有对基本原则的阐述之外,还包括具体要求的详细说明,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见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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