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前退伍军人九级伤残不与参评残疾等级,请问现在可以吗?

如题所述

2004年前退伍军人九级伤残不与参评残疾等级,请问现在是不可以的申请评定残疾军人的!因为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50号令)网页链接规定,已经大大超过了新评残疾军人的时间限制(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注:这也是是一个与伤残军人、残疾军人直接相关的历史的问题,因为九级残疾军人是在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其已经将建国后我们解放军一贯实施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的四等六级制,改为与国际接轨的由重到轻的1--10级制(称谓改为残疾军人),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等级套改。同时配套的就是颁布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十级制的评定标准。

      在我国2005年后,是有过一次对于对1979年十年越自卫还击战,受轻微伤的参战军人破例的予以新评定九级、十级的事情(按照原来评定标准评不上最轻等级的因战八级残疾军人的现役、退役军人),但是在2008年底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清查和评定结束的。

追问

退伍老兵原在部队因公负伤,三十多年可不可以评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