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出具一份证明书是不是行政行为?

我现在打官司,但对方去政府出了一份对我方不利的所谓“证明”。能否以此告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方去政府出了一份对你不利的所谓“证明",这份证明是政府特地为你作出的,因此属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你可以此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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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请看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方给你的证明是否属于以上七种类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