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这些条款是不可以写上吗?

如题所述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可以写上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14

一,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这个是可以写上:

格式合同提供方对格式条款向合同接受方进行提醒的方式有很多。



1.是进行口头提醒,如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提供方口头告诉接受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是进行书面通知,如向合同接受方发放用户须知等方式提醒对方注意。



3.是将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通过标注、说明、签字确认等多种方式向合同接受方履行提醒义务。

现在大部分格式合同的提醒方式都是将需要提醒的事项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告知合同相对方。

拓展资料

格式条款提醒义务履行及未履行之相应后果

第一,对于履行了合理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则视为提供方将这部分内容向接受方进行了要约的意思表示,若接受方对此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认同,则这部分格式条款将作为双方订立格式合同时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予以确认。

第二,对于未履行合理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则该条款的意思表达并未为对方所知悉和接受,即便合同接受方与格式合同提供方签订了有效合同,但因这部分条款内容因未履行合同生效要件中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而不能作为合同内容的有效部分予以确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