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期间受伤

公司招了一些兼职人员,不限年龄,负责发放传单、气球等宣传物品,但是由于兼职人员中有大部分是学生,因担心其在发放期间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而发生安全问题,准备签订一份安全合同,意思大概是说在为公司发放宣传物品期间,兼职人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之类的。想请教一下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想拟定这样的合同,具体内容应该包含哪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已明确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兼职的用人单位没有为您购买工伤保险,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8-14
您好,公司的该格式条款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
第2个回答  2014-08-14
1、兼职人员的安全责任自负之类的条款肯定是无效的,兼职是你们单方确认的,实际上而言就是全职;
2、最好找一个劳务公司操作,你们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让劳务公司自己招聘人员去做这件事。追问

对方就是类似一个劳务公司,但是没有成立,更像是一个团体共同合作,平时也只是发发气球、传单等宣传物品,就是担心他们自己在路上不注意安全或者自己的原因引起的一些安全问题这样的

追答

这样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建议合作

追问

嗯……好的,谢谢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8-14
建议找当地专业人士拟定,由于你们是学生自己是没法写的,在这里说的也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