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要恢复其党员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留党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二是留党察看期间期满。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但即使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也不得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恢复其党员权利办理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处分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的,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
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两种情况:
一、期满恢复党员权利。
二、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分情形: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留党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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