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名党的积极分子(非党员)提任为党建科副科长职务,请问专家帮解答是否违规,依据的条文是什么?

一名党的积极分子(非党员)提任为党建科副科长职务,负责共青团和精神文明工作一年多,之前没有从事过党建工作,请问专家帮解答是否违规,依据的条文是什么?

现有的情况就是,一位非党员是不可以担任专职性的党务工作的。但是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党务工作也是可以的,例如当一位干事、助理。
因此,由一位非党员担任党建科副科长这样的专职党务工作职务是不合适的。追问

麻烦帮提供依据条文,处理这类举报案件得有条文依据呀

追答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按照中央的这一规定,很明确的就可以理解为政治上的党性标准,是专门针对党员而言的。对于非党员是不可以用党性标准来衡量和要求的。
另外,在面对和处理这个问题上,一定是基层党委或是党委的组织部门,这个问题本就属于专业的党务工作问题,也本不应该到这个开放性的问答平台上来求解。
再有,党建科顾名思义是专职的党的建设的工作部门,纯粹的党务工作机构。稍有党务工作常识的党务工作者(包括这个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都应该知道,党建科这个部门配备的专职领导干部或是负责人那就必须是党员。除非是党建科更名为政治建设科。让一个非党员担任专职党务工作部门的领导或是负责人,定性为一个政治笑话也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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