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还是错

如题所述

对的。
由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纳税申报时,税收上强调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能提前或滞后,强调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通常以企业取得现金权利时确认收入,以承诺支付现金责任时确认费用,即以企业权责发生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时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受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一般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税法也有可能出现背离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例如,企业利息收入与支出、广告费支出、长期工程或劳务合同等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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