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注会会计中成本法转权益法中的一道题。我想知道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调整分录时,第二步已经调整了一个其他综合收益,为什么最后还要调整一个其他综合收益呢?并且,所调金额是投资方占被投资方的原股权份额。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另外,看了注会教材上的例题,最后的资本公积要转到投资收益,假如有其他综合收益的话,那其他综合收益应该也这样转到投资收益中吗,如果是,那要转的金额应该是多少?在对个别报表中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时,还需要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吗?
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用其他综合收益表示了,教材没改过来
你前面的问题:因为合并财务报表是以个别报表为基础编的,不是以上期末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所以,上年合并报表调的,今年要重新调……因为40%在个别已经调了,所以合并报表要调剩下的20%,而且合并报表要把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投资收益
追问奥,这样的话就对起来了,解答很明白,大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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