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405条的解读

如题所述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再审的审理范围,再审的审理范围有限,此外,在庭审辩论之前的再审请求,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情形的,应当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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