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针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种:
一、是税务机关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是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是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经审核批准可享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政策。
扩展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一)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民政厅-福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