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开庭顺序

如题所述

民事法庭开庭顺序如下:
1、宣布开庭;
2、核实原告和被告的身份;
3、主审法官询问当事各方是否对出庭的人的身份有异议;
4、宣布庭审名单;
5、告知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要求回避;
6、司法调查;
7、质证;
8、司法复审阶段;
9、法庭辩论;
10、最后陈述。
民事法庭的职能:
1、审理民事案件;
2、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
3、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
4、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民事法庭的开庭程序包括宣布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询问身份异议、宣布庭审名单、告知权利义务及询问回避要求、司法调查、质证、司法复审、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十个基本步骤,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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