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钱人只有一套住房,通过法院只能去查封。(欠款人可以出去打工,光有个空房子也解决不了问题)但是钱不还是还不了吗?现在打官司都是想把钱要回来~~这样做劳神费力,有其他法律可以追讨欠款吗?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财产只有一套住房的,查封了也无法拍卖的,如果欠款人在外打工的,可以通过冻结账户,扣留收入等方式偿还欠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案例:
2017年12月18日,江北区法院判决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某小区的房屋腾空返还给袁某某,并按每月1250元向自诉人支付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腾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自诉人袁某某遂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执行。2018年2月2日,江北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上述房屋张贴公告,告知江某限期腾空返还给袁某某,并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书送达给了江某,但江某仍未履行搬出腾房的义务。
2018年3月15日,执行法官再次前往上述地点张贴敦促公告,责令江某限期腾空返还房屋,并将相关执行通知文书、传票等交给江某的妻子张某某,让其转交给江某,但之后江某仍未履行腾空返还房屋的义务。
目前,江某家属已代为支付相应租金,并将涉案房屋腾空返还给了袁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自诉人袁某某控诉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综合其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以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江北法院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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