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30天后一方不去怎么办

如题所述

离婚冷静期30天后一方不去不能离婚。首先,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为30天,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则双方离婚成功。

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冷静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7、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8、父母一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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