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前阵傍晚我表弟骑一辆电动车沿一条东西路靠北向西行驶,对方是一辆“48型”摩托。沿相反方向行驶。据当时目击证人口述,因为与我表弟同方向行驶还有一辆载客机动三轮猛转方向行驶到路对面(从北转南),对方因躲避三轮紧急刹车并向左(北)猛转方向。刹车行驶大概2米并与我方车辆侧刮,致使双方车辆同时侧翻。(路面属于我县城关镇,无标线)据目击证人说,当时对方速度至少60KM以上。双方车上各载有一人。
我表弟面部3处骨折,鼻梁骨,眼眶骨,颧骨。其中鼻梁骨已动手术矫正,但其他两处粉碎性骨折,因为在眼睛周围,无法动手术。医生说,日后肯定会造成面部毁容。(我想专业的医生应该懂)对方当事人当时由于车辆速度过快,外加未戴头盔,头部着地,当时昏迷送往医院抢救。现在已清醒。我方花费3000多元,对方不清楚,但同类情况的我家远房亲戚花了3万多还没出院。
当时交警在现场都说,这摩托车无证驾驶并且抢道行驶,这责任肯定是他的占绝大部分。可是昨天交警下达的责任判定书。说是车辆倒的地方占路面6.1米处(路宽12米,但未说是哪面的6.1米),双方均位靠右行驶。判定责任双方平分。也就是说我方还得给对方赔偿。
我家现在已经找个几个证人,说虽然不知道当时路面具体是几米。但是可以确定,当时2辆车绝对倒在路的北面(我表弟行驶的那面)。而且当时我到达现场时交警并未到,所以我拿出车里的三脚架在事故的路东面大概30米远协助保护现场,我清晰的记得,当时为了防止来往车辆行人破坏事故现场,但由不影响交通,我把标志放在路面偏北1/3处(距北路沿4米)。
很明显这份判定书有失公正(至于说对方找人什么的,虽然知道,毕竟咱没有证据,也就不提了)。
我想问的是:1,当时勘察现场时,画的图什么的,并未让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这样做对不对?
2,即便是如判定书所说,双方均未靠右行驶,那么我方是非机动车,对方是机动车并且超速,无证,未戴安全帽。这样有可能说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责任平分吗?
3,如果的确是平分责任的情况,那我表弟的面部毁容赔偿应该怎么算?(现在面部还看不出异样,但医生说破相是肯定的,只不过看日后恢复,情况有好坏。我表弟才16周岁,身体还处在发育状态。)
今天我家就找律师要上诉了,但我希望有专业人员给点专业回答。
先上50分。采用后再加100分!绝不食言!我不会拿这种事情骗人的,希望能尽快看到专业的回答。
我修正下,所说的6.1米是判定书下达前交警口述。现在判定书看到了,并未提到这个6.1米。但我总结了下判定书,说双方都未靠右行驶,对方只多出一条无证驾驶。我觉得很可笑,当时两辆车明明是都发生恻刮而恻翻,如果都未靠右行驶,那不就是2个人全在道路正中间对向行驶?就算是这样!那我方是非机动车,对方是机动车而且是无证驾驶,怎么可能是“当事人XXX,XXX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这话是认定书原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