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灭门,四川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法院对此是如何解答的?

如题所述

法院对此作出的解答是:虽然该男子接连刺杀了三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并作案动机并非极其恶劣,作案手段也没有极其卑劣,这件事情的发生受害方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并且该男子在犯罪之后主动自首、自愿认罪,所以在二审时才会酌情处理,从原来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了死缓。

我个人觉得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俗话说得好“法理不外乎人情”,不同的案件也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但受害人家属对于这样的判决却并不满意,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申请了再审,希望为受害人讨回公道,虽然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了,但在审理的过程中还是有些波折,那就让我带大家一起回顾下这起案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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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发的经过

受害人是一家三口,分别是父亲邹波(化名)、母亲杨菊(化名)和儿子邹涛(化名),这起案件主要是由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所导致的,邹涛和妻子是在大学期间相识的,毕业不久两人就结婚,婚后生下了一个女儿,本来应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却成了一场悲剧的开始,生下孩子不久后,两人出现了隔阂,主要是因为邹涛抽烟的问题,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夫妻两人的关系就越来越僵持。

之后邹涛索性搬出去住了,也向法院提交了两次离婚申请,但均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他们的矛盾也因此更加激化了,在事发的前一天,邹涛带着父母来到自己的住所,第二天的时候一同去了岳父家,去谈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当天邹涛的妻子去上班了,只有老两口在家带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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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会是一场心平气和的谈判,但是邹涛一家三口一进屋就开始抢孩子,先是将邹涛岳母按住,随后就要抱走怀中的孩子,邹涛妻子家一直觉得邹涛没有尽过当父亲的责任,是不会孩子将交给他们的,邹涛的岳父在这一过程中一直在制止他们的行为,但根本没有用,之后甚至还动起了手,邹涛岳父逼不得才拿出了一把剔骨刀,本是想将他们吓走,但这一家三口却对此置若罔闻。

于是邹涛岳父就拿起剔骨刀捅了邹涛两刀,当场邹涛就躺在沙发上不动了,之后他又捅了抱着孩子的杨菊两刀,邹波当时看到自己的孩子和妻子都被捅伤了,于是就扑了过来,就这样邹波也被扎了一刀,犯案之后他就主动拨打了110,但是三次都忙线,没有接通,随后他又打电话让自己的女儿拨打120,并让物业帮忙叫救护车,在这期间他一直都没有离开,但最后的结果还是邹涛和母亲杨菊当场死亡,父亲邹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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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的时候是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此案,当时检控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捅伤了三人并致其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时辩护人也提出了辩护,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是预谋杀人,是有自卫性质的,应该从轻处罚,但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于是在宣判之后,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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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判决

二审的时候是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是成年人了,他理应知道捅伤别人是会致其死亡的,也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所以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来说,犯罪嫌疑人的罪名都是成立的。

但犯罪嫌疑人是属于激情犯罪,并且有认罪、悔罪的心态,也没有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捅伤被害人之后也没有继续加害,所以改判为死缓,但受害人家属却说自己根本没有参与过二审,也不知道有这样的判决,是在看了一个律师的公众号后才知道犯罪嫌疑人由死刑改成了死缓,受害人家属觉得这是一家人的人命,对于这样的结果不能接受,已经准备好材料申请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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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个人觉得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无论当时的情绪有多愤怒,都请保持理智,不要冲动,因为一时的冲动可能会让很多人受到伤害,不仅害了自己,也毁了别人,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觉得没有谁对谁错,只是站在的角度和立场不同,但不管怎么样做错事情就是要承担责任的,现在只希望两个家庭能够尽早从悲伤中走出,事情能早日解决,让死者早日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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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3

在四川发生了一起的杀人案件,岳父把女婿一家三口都杀害了,在一审的时候法院判决了张志军死刑,随后经过张志军的上诉,四川高院经过二审后,将张志军的判决改为了死缓,对此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张志军的犯罪动机并不属于极其恶劣,而且不杀就让人不能平愤的情况。

二审的判决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9年,邹涛和他的父母在成都的某小区被人持刀捅伤导致大量出血死亡,而邹涛的父亲在送到医院抢救后,也宣布了无效死亡。行凶者是自己的岳父,对于二审的判决邹涛的亲人们称自己并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二审的判决他们都没有参与其中。

打电话报警

邹涛和自己的妻子张静是自由恋爱,结婚以后他们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本以为幸福的生活,却因为一些小事经常发生争吵,在2017年邹涛因为抽烟和张静吵了起来,随后他便离开了家,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在分居的期间,邹涛曾经两次向法院申请了离婚的起诉,但是都没有通过,这让夫妻俩的矛盾更加的深了。这起杀人案件主要还是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发生的,当时的张志军和妻子姚冰在家里带外孙女,随后邹涛和自己的父母也来到了他们居住的地方,因为在抢夺孩子的过程当中,张志军在衣柜里拿出了一把尖刀,随即刺向了邹涛和他的母亲,两人倒地后因为失血过多而当场死亡。邹涛的父亲见状以后也是扑向了张志军,张志军也给了邹涛的父亲一刀,随后张志军就打电话报警,还称自己曾经打了三次都没有打通。

这起案件原来就是因为夫妻俩的小矛盾而产生的,夫妻之间都没有冷静的思考问题,从而想办法去解决。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还知道张静的父亲张志军曾经是当过兵的,难道他不知道用凶器刺伤人的胸部会直接导致他人死亡。

第2个回答  2021-04-15

原本四川高院一审判定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却来了个大反转,改为死缓,引发受害者家属及其不满。

法院给出的原因是,“受害者属于激动犯罪,且犯罪后有悔罪行为,积极认错、自首,却对社会没有构成严重危害,故改判死缓。”

岳父杀了女婿一家三口,女婿、亲家一个不留。且不久前,女婿和他自己女儿的孩子刚刚出生,一把刀摧毁的是三条人命也是两个家庭。单看这肯定觉得岳父十恶不赦,死刑不足,遑论死缓。但如果了解下事情经过,也会发现可恨之人真的有可怜之处。

一、夫妻俩争夺抚养权

案发时现场共有6人,死者邹某及其父母,嫌疑人张某及其妻子以及刚出生的孙子。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个小孙子,酿成3人死亡的惨案。

死者邹某和妻子张某感情不和,在生下孩子后婚姻危机愈演愈烈。妻子张某不能忍受丈夫邹某抽烟的劣习,丈夫邹某也不能忍受妻子的脾气。于是两人频繁闹离婚,邹某两次上诉都被驳回。之后孩子跟着母亲张某生活,邹某搬出去。但随后夫妻二人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闹起来,甚至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张某认为邹某抽烟不利于孩子成长,且在养育过程中,邹某并没有实质性帮助,不配做孩子的爸爸。

而邹某及其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必须认祖归宗。所以跟张某及其父母大闹,毫不留情要将孩子抢过来。

二、邹某上门抢孩子惹怒岳父持刀伤人

案发当时,邹某带着自己的父母到张某家抢孩子。嫌疑人张某的女儿在上班,家中只有老两口和年幼的孩子。想也知道两个老人怎么是邹某一家的对手,在争抢中必定吃亏了。原本是友好的谈判,却不想对方忽然动手,因此也激得张某拿起案板上的刀,打算吓唬邹某一家。

却不想邹某一家不以为然,丝毫不惧,抱着孩子就要走。无奈之下,张某捅伤邹某及其父母。虽然保住了孩子,但事情已经往不可收拾的地步发展。

事发后,张某紧急报警并拨打120,且跟着受害者邹某寸步不离。事后积极认错、自首,对罪行交代不讳。

三、一审死刑,二审死缓

张某认为自己的女儿辛苦生下孩子,丈夫邹某不仅没有一点帮助,还害得她伤心欲绝,最后甚至想抢走孩子。身为父亲,女儿有一段失败的婚姻已经足够痛心,如果还不能保住女儿怀胎十月的孩子,那么何以言父。

虽然张某采取的行为非常过激不可取,但法理不外乎人情,身为父亲他的所作所为也并非不可理解。而且张某在事发后积极认错,采取补救措施,虽不幸三人未被救回,但自首行径也该量刑考虑。

目前邹某的家属不认同二审的结果,准备结合资料继续上诉,势要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最终结果仍要等待法院判决,张某是否被判决死刑,也有待跟进。

第3个回答  2021-04-13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本案的客观危害后果方面,上诉人张某军因子女家庭婚姻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在张某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某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第4个回答  2021-04-13
法院表示此人的杀人动机和手段都完全算不上穷凶极恶,而且非常配合各种调查和取证,因此在量刑上有一定的放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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