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征入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劳动关系是否要保留?
公司应与该员工保留劳动关系,服役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兵役法》第55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如果员工服役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
对员工服现役期间,单位可否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国家法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有的地方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可以停缴社保吗?
单位可以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持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手续。
《军人保险法》第53条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15条规定,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22条规定,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应征入伍当月的工资如何发放?
发给其全月工资。
《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如果该员工退伍之后不联系公司,公司如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应联系该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对其服役期满之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做出约定。为防止其退伍后不与单位联系,单位不妨在其服役期满前1个月表达愿与其继续率劳动合同的愿意,征求其是否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愿,对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2个月)不回复的,视为该员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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