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1、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1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1.2 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1.3 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1.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2、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_财政部_自然资源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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