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计时制,工资1500,事实上是计件制工资有8000,这8000里加班是1比1合法吗?

如题所述

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按计件单价1:1支付加班费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量工资报酬;安排休息日工作的,不能补休的应当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完成工作量的工资报酬;安排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完成工作量的工资报酬。

但是加班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或者只是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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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17
合法,这是企业政策。
多劳多得,计件
第2个回答  2016-06-15
合法,这是企业政策。追问

加班不是百分之一百五厂或二百的吗?

追答

其他可以是奖金

多劳多得,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