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改革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如题所述

随着建筑资质变革的浪潮越来越近,作为企业骨干的老板就像是队长,如何让企业在资质改革的浪潮中乘风破浪,必须站在高处,顾全现在,着眼未来。
  具体的资质改革政策和配套制度尚未出台,对建筑业和企业的具体影响无法判断,但总体影响仍然是积极的、正面的。现在,仍在征求意见。据估计,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开始修订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还需要时间。

  为此,通知明确指出,在建筑资质改革期间,我部都会正常受理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但是在《通知》中指出:
  (一)关于建筑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确定后,将开始修订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调整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相应考核标准,原则上,考核标准不会提高,最低资质水平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如果多个建筑资质被合并,合并前的所有资质标准都将被考虑在内。在修订资质管理法规和标准时,将充分考虑资质类别减少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因此,新的证书将基本上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换发。据估计,现在将获得不低于现有水平和业务范围的资质证书。
  (2)关于建筑资质过渡期
  为减轻企业换证负担,如果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是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的,将统一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新的资质标准发布后,将设立一个合适的企业资质过渡期。期满后,将实施简单的换证,即根据新旧资质的对应关系直接颁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审批资质。
  预计时间变革时间不会很长,估计会于2021年12月31日换发新证完毕。行政换发标准正在制订。
  看透了这些趋势的老板,如果想获得建筑企业证书的,一定要尽快办理,一是将来自动换证,二是将来预计进入门槛会提高。除此之外,更要提前布局企业战略,该升级的升级、该分立的分立、该转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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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7-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第3个回答  2021-04-08
建筑资质改革从2021年1月开始改革,各项措施将逐步落实,现在资质审批权下放已经在全国15个省市作为试点执行,其余政策也将会在今年进行改革实施,今年作为改革的缓冲期,不会一下子就大刀阔斧的改革,但也开始慢慢执行落位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7-07
我这边有建筑资质标准的意见稿,具体什么时候可以落地还不清楚,预计是7月中旬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