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第四条规定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第四条规定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和手段,协调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准绳。
中华民族与各民族是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如下:
1、民族团结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整合力量、一种追求,对凝聚人心、 整合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2、民族团结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3、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团结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始终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4、民族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民族团结形成的力量,既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重要体现,也极大地影响着综合国力;
5、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繁荣昌盛的前提和保证。民族关系和睦,政治就稳定,经济就会发展。民族关系恶化,国家的统一就会受到威胁,经济就会受到破坏。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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