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的清规是指哪些

如题所述

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组织的规程和寺众(清众)日常行事的章则,也可说是中世以来禅林创行的僧制。本来中国佛教从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以后,即随时有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之举,如支遁立众僧集仪度,慧远立法社节度,乃至梁武帝造光宅寺于金陵,命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皆是其例(见《大宋僧史略》卷中《道俗立制》条)。到了中唐,禅宗盛行,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内,虽另处别院,但于说法住持,都不能合法。于是他于元和九年(814),别立禅居之制: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树“法堂”,学众尽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设“长连床”,供坐禅偃息;閤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徒众侧立,宾主问答,激扬宗要;“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又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事务分置十“寮”,置首领主管等等(见《景德传灯录》卷六末附《禅门规式》)。这些就成了丛林新例,与律法不同(见《僧史略》卷上《传禅规法》条)。世人即称为《百丈清规》。

《百丈清规》流行到北宋,历时既久,沿革自多,未免混乱,故崇宁以后,历有增订。现可考见的,在崇宁二年(1103)有真定宗赜搜集诸方行法,重编为《禅苑清规》十卷,亦称《崇宁清规》,百丈之作乃被称为“古规”。后至南宋咸淳十年(1274),又有金华惟勉悉假诸本,参异存同,编成《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又称《咸淳清规》。再后到元代至大四年(1311),东林戈咸又参考诸方规则,改定门类编次,并详叙职事位次高下等,成《禅林备用清规》十卷,又称《至大清规》。这些虽是比较通行之本,但不能使诸方统一而毫无增损。因此,元顺帝元统三年(1335),更由朝廷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重辑定本,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泝等校正。德辉乃取《崇宁》、《咸淳》、《至大》三本荟萃参同,重新诠次,又删繁补缺,折衷得失,分成九章,厘为二卷。此本即名《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全国,共同遵守。虽其名仍为《百丈清规》,而内容精神已去古益远,面目全非。从明迄今,数百年间,都通行此本,只分卷略有出入而已(明藏本改刻为八卷)。

通行本《百丈清规》的九章中,前四章主要规定关于祝圣、国忌(帝王、王后忌日)、祈祷、佛诞节、涅槃节、达摩忌、百丈忌以及各寺历代诸祖忌等仪式。

这些都是律所未定,古规没有的(古规是以僧徒受戒或住持入院开始的)。从此以下,才算是丛林本身的规章制度。第五章“住持”,是关于住持上堂、晚参、普请、入院、退院、迁化、荼毗、议举住持等一系列的规定。第六章“两序”,是关于丛林东西两序的头首、知事。西序:首座、知藏、知客、书记、衣钵、侍者、汤药等。东序:都监、维那、副寺、典座等。列职:寮元、化主、园主、水头等各职事的规定。第七章“大众”,是关于沙弥得度、登坛受戒、道具形式、游方参请、坐禅、普请及料理亡僧后事等的规定。第八章“节腊”,是关于大众入寮、建楞严会、四节念诵茶汤、结制礼仪、朔望巡堂、月分须知等的规定。第九章“法器”,是关于钟、板、鱼、磐、椎、鼓等号令法器的说明及其打法的规定。这九章的规定极详,但关于僧众的一般行事,现代丛林仍另订有《共住规约》,为全寺所共同遵守;又丈室、库房、客堂、禅堂等各处,也另有规约,明定办事的细则。

现在丛林中实行清规的主要情况,约略如次:

一、结夏与结冬丛林每年以结夏(即结夏安居,亦称结制)、解夏(亦称解制)、冬至、年朝为四大节,极其重视。结夏、解夏,系遵印度原制;冬至、年朝,则依中土风俗。结夏七日原为四月(前安居)或五月(后安居)的十五日,解夏则在七月或八月的十五日,但从元代以来,各提前一日讲习礼仪,以便期内得专心修道。另外,在每年从十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五日的九旬期间,丛林中也结制安居,称为结冬。这是仿照结夏制度集合江湖衲僧来专修禅法的,故名为“江湖会”。清代以来,丛林曾有只结冬而不结夏的反常现象,后经纠正,仍以结冬坐禅、结夏讲经学律等为惯例(见《清规证义记》卷八)。近代著名丛林如宁波天童寺等,都实行这样“冬参夏讲”的制度。

二、安单丛林的成员通称清众。凡曾受具足戒的比丘,衣钵戒牒俱全的游方到寺,都可挂搭(亦称挂单),暂住于旦过寮(又称云水堂)。如挂搭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的,即送入禅堂,名为安单,从此成为清众,随同结夏。一般丛林都从四月一日起,照规入夏,禁止游方,锁旦过寮。至八月一日,始开寮重新接众。又丛林安单亦分春冬两期,春期自正月十六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冬期自七月十六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在正月、七月期头进禅堂者,名为大进堂。

三、大请职此即一寺的人事安排,为丛林冬期的重要行事,一般于每年八月十六日举行。事先半月,由客堂开具新进堂禅众和旧住的名单,送住持查阅。

至八月十四日,住持召集客堂、禅堂、库房诸头首共议请职。十六日大众齐集大殿月台,知客点名,依次进殿,宣布职事名单并讲清规,新请职事即到法堂谒住持,又到禅堂行十方礼,再依职送位。

四、贴单此为一寺职事及常住人员名单的公布,例于每年十月十五日举行。

事先客堂与维那将閤寺人员戒腊久近开具清单,送与住持、写成单票(每条四字,职序在上,法名在下)。十四日,客堂挂“贴单”牌,到十五日,住持入堂说法,为首座贴单,其余由维那贴,以职事大小,戒腊先后为序,再各按名位顺次送单。

凡单上有名的,都是一寺常住的成员。

五、打七此是结冬中的重要行事。丛林坐禅通例从九月十五日起加香,即延长坐禅时间。又从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举行禅七,每七天为一期,谓之打七。此为禅众克期取悟的禅会,或打七七,或打十七,不定。每一禅七的起解,称为起七和解七,各有规定仪式。

六、普请即普遍邀约大众劳作的制度,亦称出坡。此制在唐代即已行于各地,如开成四年(839)九月二十八日,日僧圆仁入唐巡礼至山东赤山院,记载目睹的情形说:当院始收蔓菁萝卜,院中上座等尽出拣叶;如库头无柴时,院中僧等不论多少,尽出担柴去(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不过此种制度原来由于倡导农禅,凡耕作摘茶等作务都以普请为之。后世普请只限于轻微劳动,如四月佛诞摘花、六月晒藏、晒荐、平时园中摘菜、溪边搬柴以及节前寺舍扫除等,皆偶一为之而已。直到今天,始见恢复原来的精神,已有丛林以劳动为佛事之一的新制。

七、岁计是丛林岁末的会计报告。在现存的唐代文献中还有此种记载。如开成三年(838)十二月二十九日,日僧圆仁至扬州开元寺,记云:众僧参集食堂,礼佛上床坐,有库司典座僧于众前,读申岁内种种用途账,令众闻知(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岁计原行于岁末,由住持审查各种簿册,但现在丛林的会计报告,多每月举行一次,由住持召集禅堂班首、维那、客堂知客、僧值、库房都监、监寺等,于丈室行之,称为算账(见《高旻寺丈室规约》)。

八、肃众即僧众违犯清规的处分。古规,清众中生事违规者由维那检举,抽下挂搭衣物,摈令出院,以安清众。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出,以示耻辱(见《景德传灯录》卷六末附《禅门规式》)。后世遵此,对于三业不善不可共住的禅僧也以香板相责,并迁单摈出。在《清规》

中还明定肃众办法,除刑名重罪例属官厅处置外,若僧中自相干犯,都以清规律之,随事惩戒,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又摈出犯规者,还要将摈条实贴山门,鸣大鼓三通,以杖攻出(见《清规证义记》卷五)。

九、榜状牌示丛林行事通知的方法,通常有知单、贴榜、书状和牌示等。

如住持宴请首座或远来尊宿等茶汤,皆开列名单,由侍者报知,谓之知单。方丈、库司招待大众茶汤的请柬则用榜,首座请柬用状。方丈请首座,榜贴于僧堂前东边牌上,库司请首座,榜贴于西边牌上。首座请下头首茶,状贴于僧堂前下间板上。丛林从来最重茶礼,有谢茶不谢食之说。又丛林行政性的通知,用挂牌方式传达,名为牌示。用挂牌地点随各种行事而不同。如结夏、诵戒、请职、贴单、普佛等牌示,皆挂斋堂前;上堂、秉拂、祈请、祷雨,挂大殿前;起七、解七,挂禅堂前;升座、免礼等,挂内韦驮殿前(见《高旻寺规约》)。

十、钟鼓法器此为丛林号令所寄,鸣扣各有常度。凡禅堂坐参、佛殿诵念、食堂斋粥、升堂集众、普请巡寮、入浴送亡等一切行事,都依钟鼓等号令进行。

如集众上殿则僧堂鸣钟,长老升堂则法堂击鼓,报众同赴。普请则开梆、催板,新住持入院则钟鼓齐鸣。凡止静、开静、念诵、斋粥等行事,从朝到暮,钟鼓交参,遂形成丛林一定的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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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2
管理制度
所谓管理制度即历代封建王朝流治僧侣、控制佛教的制度,现在虽已完全废除,但为了认清封建统治的真实面目,故有了解之必要。
自佛法传入中国以后,汉晋之时,出家人不多,政府也还未加以管理。到了石赵、符秦、姚秦,由于佛图澄、鸠摩罗什先后提倡,一般民众因为不堪异族的残酷统治而争相出家,一时僧侣大增。封建统治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于是姚兴便藉口僧众不能完全遵守清净戒律,开始设立僧官,以僧略为僧主,僧迁为悦众,法钦、慧斌掌管僧录。僧录就是僧众的名册。在姚兴设立僧官的前数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门法果为「道人统」,绾摄僧徒。到了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一465)改名「沙门统」。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又别设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监福曹」。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名「昭玄曹」,主持僧务的叫作「昭玄统」。统下设有都维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簿等员,助理事务。各州镇都有沙门曹,官职有维那、上座、寺主等。其后北齐、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侣众多,异族统治者要加强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设有僧官。南朝僧侣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只在僧侣集中的都市设立僧官,其后才设立全国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设立,见于记载的首先是晋未有蜀郡僧正,确切的记载是始于刘宋大明年中(457-464)。到了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设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维那,但是不久又废除了。其时僧正一职渐趋浮华。《佛祖统记》卷三十七说:「粱魏以来僧统盛饰仪仗,直拟于官府。」
隋统一中国,最初是继承北周的制度,设有「国统」、「国都」(都是都维那的简称)。至大业三年(607),炀帝更定官制,改佛寺名「道场」。道场(佛寺)及道观各置监丞(见《隋书·百官志》),其任职者当是俗官。唐初沿袭隋制,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监。高宗上元二年(675),又置添园监,不久又废止。武后延载元年(694),改以僧尼隶祠部。德宗贞元间(785一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使和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管僧尼之籍和功役。两街功德使下置僧录。功德使是俗官,僧录是僧官。武宗会昌二年(842),以僧尼隶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隶功德使。
宋代沿袭唐代制度,废统立录(《大宋僧史略·僧统》),以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宋史·职官志》)。太平兴国六年(981),又立右街副僧录,知右街教门之事。
元代以异族统治汉地,利用佛教以维持其统治。政事中以佛事为首。设宣政院,秩从一品,掌管释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隶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区域)特设释教总管。大德六年(1302)诏僧官僧人犯罪由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共鞠问。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后道、河东山右道、山东山左道、河南荆北道、两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山东道、浙东福建道、江西广东道、广西南海道、燕南诸路、山东诸路、陕西诸路、甘肃诸路、四川诸路、云南诸路,不久又废止。
明代设僧录司、道录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县各设僧纲、僧正、僧会等。)僧录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从六品左阐教、右阐教,督修坐禅;正八品左讲经、右讲经,接纳各方施主,发明经教;从八品左觉义、右觉义,约束诸寺僧行,惩戒不守清规者。各府僧纲司设都纲、副都各一员。各州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各县僧会司设僧会一员(《明史·职官志》)。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袭明代制度。清亡以后,这些官职便都废除了,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内务部拿管了。
僧正、僧统或僧录的主要责任是掌管僧籍。僧籍就是登记僧人名字及出家得度、所隶寺院的簿籍。最初籍录沙门始于东晋。《弘明集》卷十二记载支道林与桓玄论州符求沙门籍事,当时沙门曾反对此事。至于北朝自姚秦设立僧官,便已立僧籍了。《魏书·释老志》说,延兴二年(472)四月诏:「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又说:「(太和)十年(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侥幸,假称入道,以避输课。其无籍僧尼,罢遣还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众出家的一种措施,无籍僧尼便是未经政府登记而私自出家的,那是违犯法令的。
到了唐代,僧籍三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帐籍的。凡新罗和日本僧人入唐学问九年不还,便编入籍。每三年各州县要造籍一次:一本留县,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新唐书·百官志》)。据《佛祖统记》卷四十七的记载,唐玄宗开元十七年(729)制定天下僧尼三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830),祠部请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许具名中省给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后,直到清代乾隆年间,僧籍概由僧录掌管。乾隆废止度牒以后,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无从考核其数目了。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发给已登记的僧尼一张凭证,以资查考,这便是「度牒」。度牒制度始于何时,现在很难确定其年代。在北魏时,僧人赴各地旅行,须要各地政府的证明文件。《魏书·释老志》记延兴二年(472)诏书说:「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齎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齎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所谓文移、印牒,都是临时的旅行证明文件。唐神龙二年(706),规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须要考试经义,无有疑滞,方得度之为僧。当时主要是考《法华经》。但是有权势的人纳贿卖度,用钱三万,便度为僧尼(《资治通鉴》卷二○九)。唐肃宗至德元年(756)为了筹集军费,用宰相裴冕的计划,由政府指定大德传比丘戒,凡纳钱一百缗者与度牒剃度。这是政府度蝶收费之始。可见在此以前已经有度牒制度。《大宋僧史略·祠部牒》说:「唐祠部牒皆绫素、锦素、钿轴,盖纶诰也,非官何谓。」这说明唐代对于度牒是很重视的,等同于官吏的任命状。肃宗乾元元年(758),又规定考试制度,凡白衣能诵经五纸者度为僧,或纳钱百缗请牒剃度(《释氏通鉴》卷九》)。德宗建中三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还俗的,其度牒应由三纲即日陈送本县。由县按月申送至州,汇总申报中央,与符诰一同注毁。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制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家。然而人民为饥饿所困,不得不涌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三万余人,给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纸造,伪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仍旧用绫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数而要求出家为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证券在社会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宁元年(1068)由于河决年荒,用司谏钱辅言,出卖度牒。于是有宋一代便用卖度牒作为政府从事营造、赈灾筹饷等等的筹款办法。甚而至于钞票(会子)贬值,也是用度牒作价来收回。凡是篡改旧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军发配的惩罚的。
这种度牒制度,元明清三代沿袭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规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为民;顶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职还俗。乾隆四年(1739)并规定官吏如若失察,罚俸三月,可见其限制的严苛。但至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便废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后僧道只以各寺观所给戒牒为凭而无度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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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12
五大戒律
第3个回答  2013-11-12
八戒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