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我想问,去年男方去了江西修养病,从此我带着孩子住在娘家,我们分开过了,从那以后婆家包括丈夫就没有在任何联系,我母女所有费用娘家负担了,突然有天,男方的哥说,男方失踪了,我带着孩子回老家婆家,婆家就找我要人,不交人不准进门,孩子也不要,就连口奶粉水也没给孩子一口,公婆将我们关在门外大街上流落了二十天,算遗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