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吃出头发赔偿标准法

如题所述

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具体到这次刘先生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且可以另外要求其支付价款的十倍,至少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当地经销商所说“买1根赔10根”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根据的。

是不是只有遇到以上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才可以这样赔偿?其实还有两种特殊情形的十倍赔偿。

1、知假买假能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食品、药品方面知假买假是受法律保护的。
2、“赠品”是不是十倍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赠品和所购食品一样,有食品安全问题,该追究就要追究。

很多食品企业之所以出现种种不法行为、之所以屡屡昧着良心经营、反复挑战道德底线,企业自律不足是根源,可正是广大消费者未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得过且过的逃避心态惯坏了这些企业 。 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抱着权力睡觉的人。食安权益在我们身,法律利剑在我们手,及时亮剑,时刻维护好自身权益,方是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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