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中“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2007年8月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列出了1)+2)模式。
1)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2)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同时合同里还规定了如果1)款合同期限先于2)款合同期限到达,则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第1)款合同期满;反之亦然。
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续签至2010年6月30日。

我的问题是:
1. 当初公司选择建立的这种1)+2)合同期限模式是否合法;
2.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与我续签至2010年6月30日,是因为考虑到2)的完成任务时间肯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这种续签是否合法?
3.如果公司在2010年6月30日再与我续签3个月是否合法?
4.如果公司在2010年6月30日与我结束合同,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多谢高手解答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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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新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3种,分别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22-01-2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工作或工作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1、两种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一种。
2、续签合同视为连续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第三次续签时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第三次续签时候权利掌握在您手中,您是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按照北京的规定,单位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您的工作期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另外,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延迟一日支付一日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3-24
1、两种劳动合同只能适用一种。
2\续签合同视为连续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第三次续签时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这里的第一次合同指的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签的才算,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是在那时候才开始生效的。
3,
合同期正常终止,公司选择不续签,提不提前一个月的赔偿金是一样的。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赔偿,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给一个月,半年以下给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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