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具体案例属于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如题所述

  李某想到水库去游泳,恰遇邻居儿童王某,李某就问王某是否愿意同去,王某很高兴,李某便决定带王某一起去水库游泳。李某明知王某不会游泳,但去主动提出要带领王某去水库游泳,这无疑使王某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应当负责保护王某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王某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王某安全送回家中。同时,李某对王某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应当预见到;但李某到水库后遇到熟人,便与人闲谈、抽烟,忽视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王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1、李某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履行其保护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2、李某应当认识到儿童王某如果不加以安全保护,极易发生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了儿童王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某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王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某明知王某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但李某却因抽烟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王某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王某被溺死的严重后果。

  3、李某的不作为与王某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李某没有积极履行其保护义务,即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以致在王某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某某在王某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王某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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