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哪些条件下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子女

如题所述

  经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8-26
前两胎有缺陷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