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购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交房验收时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未收房。过段时间后准备拿房时,物业中心以“超过交房截止日期”为由,要求缴纳“交房截止日期”至拿房时期间的物管费?请问有什么依据吗?并且申报装修时,要求缴纳一千元的装修保证金,我咨询了其他已经装修完的业主,物管中心以“违规搭建防护栏。。。”原因,扣除部分装修保证金,请问此做法合理吗?请专家给个解释!
那请问一下,物业以违规装修为理由,扣除部分装修保证金,此做法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