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中外法律渊源的区别:

  1、在法的起源上。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落之间的征伐,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最初的法也就是刑的一种说法,法即刑法。与中国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法产生的最初形式就是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法律所解决的不是征战的问题而是社会各集团间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问题。当时的立法大多都规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 

  欧洲历史上,法的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有广泛的职能,不只是刑法,还有关于民事的、政治的法律。中国的法当时大都称为律,都是统治阶级镇压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工具,不是调整工具。它不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东西,更不用说进行权利的分配与保障。中国古代的专制统治太过强势,根本不会使人民存在独立的人格,也就更谈不上人权的保护。

  2、在法律思想上。中国法律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春秋决狱"制度确定以后,中国的法与儒家的礼更为紧密的结合。更加注重道德的作用而弱化了法的作用。法治依赖于人治,法治被严重弱化。所以一直以来中国都没有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这也使中国的法的精神有了严重的人治色彩。西方法律精神是法治精神。任何权利在法律之下,受法律支配。把上帝作为规律的制定者,也就是一种对公理的确认。把公理作为法律的前提,进行权利的分配,就当时来说是比较公平公正的。

  3、在法律实施上。中国古代一直重刑轻讼。法律基本上都是刑律,严刑峻法。由于统治阶级强大,以及对人民的压迫剥削的需要,因而极大的压制了民事诉讼的发展。法律过多的保护了统治者的特权。而西方不同,西方主张法是权利调整的工具,权利的保障是法的重要作用,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很强,所以十分重注各种诉讼。西方民主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综述:

  中外法律渊源的差别是巨大的。中国法有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西方的法更注重对社会各集团的权利的分配和制度保障。诉讼的发展使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得到了巨大发展。现代的中国更应加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本国法律与世界接轨,加速法治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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