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刑法的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走向

如题所述

因采取单一的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在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存在着许多缺憾,导致了我国附属刑法在立法、司法及理论上的混乱现象。我国附属刑法立法存在如下缺陷:
1.规定笼统、空泛。我国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或单行刑法已有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对其新创制的犯罪行为,通常采用“依法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括式立法方式,这在有关法律对这类问题的规定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实难执行,这对有法可依来说无任何价值。同时,也给弹性司法准备了一只“大口袋”,造成定罪量刑的随意性,从而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
2.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在罪名上不协调。有些现行附属刑法规范,根据其内容,并不能归纳出罪名究竟是什么,这种因罪名在立法上的不明确而引起的争议,不仅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罪名的统一认定,而且也破坏了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在罪名问题上的协调统一。
3.附属刑法规范与其所比照的刑法分则条文在罪状上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下列几种情况:(1)附属刑法规范所创制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条款比照处罚。(2)不同性质间犯罪行为的比照与被比照而引起的不协调。(3 )不同罪过形式间犯罪行为的比照与被比照而引起的不协调。4.有些附属刑法规范拘泥于依附性的散在型中的比照式立法方式,纯粹地去借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某条款的法定刑,造成了立法上的牵强附合,使其刑罚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受到影响。
根据最佳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原则,从完善现行立法和今后附属刑法立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我国附属刑法应采取下列多样式的立法模式:(1)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 具体可包括下列方式:一是概括式;二是明示式;三是比照式。(2 )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3)编纂型立法模式。 如果这些立法模式在现行和今后的附属刑法立法中得到确实的落实和贯彻,必将使我国的附属刑法立法达到高度的完善。完善我国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是一项宠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附属刑法规范的立、改、废等方方面面。在现阶段不可能对附属刑法进行全面编纂的情况下,按照上述散在型立法模式的要求进行附属刑法立法是完全可行的。当务之急是对附属刑法规范中新创制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找不到最近似的条款可以比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模式,以适应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05
 1、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我国只有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附属刑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我国没有附属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