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十六种违纪行为,其中第十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如确因工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1、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职人员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企业兼职,或者经过批准却领取兼职报酬的,不只是违规行为,更属于违法行为。
2、一言以蔽之,不管是否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只要在企业兼职过程中领取了兼职报酬,都违反了《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所取得的兼职报酬,根本上属于违法所得,虽然其与贪污受贿形式的违法所得性质不同,但既是违法所得就应予以追缴。
3、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整改情况近日陆续公开,吉林省的整改通报内容相当“充实”,对于干部住房超标、领导兼职金融机构领取高薪、人大代表贿选等均进行了具体通报,其中全省1274名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已被要求辞去兼任的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公务员兼职不能从企业“一辞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