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模特肖像薪一般是多少

1 肖像薪水一般什么时间会给 是不是签肖像合同合同时间 2 6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20M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代表服装公司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广告,被制成地面灯箱装点路面,模特肖像被千万人的脚不分鼻子眼睛地踩来踩去。这么做是一种广告形式,还是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 ■事情经过 据中央电视台记者郑侠、黎明报道:商业社会一种很重要的促销手段就是广告。这些年,广告开始是往高了走,从写墙上,到上灯箱,甚至出现了用直升机往天上挂。最近变了,开始往低了走,现在特别流行一种地面灯箱广告,远处看花里胡哨一片,走近仔细一看才知道是广告。2000年“五一”劳动节前,大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天津街上就安装了6块地面灯箱广告。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占用了其中两块,将代表自己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广告铺在了地上。然而,这些地面灯箱广告的出现,却引起了纠纷。该服装公司模特之一的吴庆哲家人得知此事后,认为侵犯了吴庆哲本人的肖像权,一再向服装公司要求撤换广告并道歉,莱蔓公司却认为地面灯箱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并非侵权,因此,广告一直没有被撤换。最终,吴家以莱蔓服装公司做地面广告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为由,将莱蔓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尽快撤换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年7月17日,经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莱蔓服装公司败诉,并赔偿吴庆哲精神损失1万元。莱蔓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大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达成了调解,结果是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一次赔偿吴庆哲8500元。 ■记者采访 天津街是大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2000年“五一”劳动节前,为了响应让地面亮起来的号召,这条街上安装了6块地面灯箱广告。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占用了其中两块,将代表自己品牌的3位模特的人物形象广告,铺在了地上。 刘昕(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广告部经理):“我们把广告做在地面上,也是想传达一种服饰的文化。” 当时莱蔓公司选择的是一张由吴庆哲等3位模特组成的品牌广告照片。当得知照片被铺在了地上,被千万人的脚不分鼻子眼睛地踩来踩去,吴庆哲及家人都认为难以接受。采访时,正好赶上吴庆哲到外地出差,于是我们采访了他的家人。 吴庆哲的母亲:“我们当时感到很惊讶,我老伴一听就说,怎么能铺在地上呢?不行,我得去找,这太侮辱人格了。” 据介绍,吴庆哲是1998年进入模特界的,曾经参加过一些大型的时装表演,在大连市已经小有名气。1999年2月,吴庆哲与大连凡神模特公司签约,成为凡神模特公司的签约模特。随后,凡神模特公司与莱蔓服装公司签约,确定吴庆哲与其他2位模特作为莱蔓服装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吴庆哲的姐夫说,作为模特,他虽是莱蔓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但是把广告照片铺在了地上,这事让人很难接受。 吴庆哲的姐夫:“大连人的照片铺在大连最繁华的街上,让大连人去踩,这事儿让谁都不相信。” 于是,吴庆哲本人及家人一致要求莱蔓服装公司将广告撤换下来,并向他们道歉。和吴庆哲一样,照片上的其他2位模特也表示不满。 孙志博(大连市凡神模特公司模特):“我听了也很惊讶,头一次听说地面广告。我对这种形式的广告有些反感,况且,当时没有人求得我们的同意。” 这件事在大连市民中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大连市市民:“我觉得不合适,这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吧。” 大连市市民:“如果本人同意,可以这样做。但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话,不管给多少钱,如果是我,我都不愿意这样做,这对我自己的形象是一种损坏,有损我自己的尊严。” 大连市市民:“就是通过广告宣传一个产品,让一个产品流通起来,这是一种方式,我感觉这种方式挺好的。” 对于此事,做广告的莱蔓服装公司有自己的看法。 刘昕:“我认为,模特这个职业有别于一般的老百姓,它就是把他的形象卖出,模特不代表他本人形象,而是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所以他们认为,我们利用他的形象来践踏他的人格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莱蔓服装公司还称,他们不能接受吴庆哲本人及家人提出撤换广告的要求。因为莱蔓服装公司在做广告时,没有直接和模特签约,而是和他们的代理公司凡神模特公司签的合同。所以,莱蔓服装公司认为,吴庆哲应该委托凡神模特公司出面谈此事。而凡神模特公司的负责人则称,在模特公司和企业三方之间签约时,并没有对所做的广告形式,比如说是做在墙上还是地上有一个详细的规定。凡神模特公司则认为,这种签约方式是很普遍的。 林乐臣(大连市凡神模特公司经理):“一般来说,经纪公司签这个协议都是这样签的,并没有具体规定企业把广告放在什么位置。” 凡神模特公司对莱蔓服装公司所做的地面广告,也表示可以理解。 林乐臣:“做这个地面广告,谁都没有想到。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有些观念需要更新,我认为,大家可能会慢慢接受这种形式。” 莱蔓服装公司也认为地面灯箱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只是一种新生事物。产生分歧是因为人们在观念、认识上存在差异。而吴庆哲的家人却不这么认为。 吴庆哲的母亲:“我想这不是观念问题,也不是对文化的理解问题。如今,是他的照片铺在地上任人践踏。” 吴家认为这是侵犯了吴庆哲本人的肖像权,于是一再要求撤换广告,而莱蔓公司却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行动。于是吴庆哲的家人表示,他们将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此事。然而,令吴家感到意外的是,吴庆哲签约的凡神模特公司并不支持他们提起诉讼。 林乐臣:“莱蔓公司的广告是和我们公司做的,并不是和他本人,要打官司必须要通过我们公司和莱蔓进行交涉。” 吴庆哲的家人并没有理会模特公司的意见,在事发的两个月后,吴家以莱蔓服装公司做地面广告时没有告知当事人,侵犯了本人的肖像权为由,将莱蔓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尽快撤换广告,并赔偿精神损失。对于这次诉讼,莱蔓服装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他们是合法取得了模特的肖像权。 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代理律师:“公司采取这样一种特殊的广告发布形式时,没有必要征求模特的意见,只要我这个发布形式,第一没有违法,第二没有违反社会公德就可以了。” 2000年7月17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莱蔓服装公司败诉,并赔偿吴庆哲精神损失1万元。莱蔓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大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双方达成了调解,结果是大连市莱蔓服装公司一次赔偿吴庆哲8500元,但并没有提广告是否撤换。目前,莱蔓服装公司撤换掉了原广告,经新模特同意,换上了新的人物形象广告。 ■专家说法 1.模特未通过模特经纪公司就起诉了服装公司,这个诉讼是否可以成立?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认为可以成立。因为,模特经纪公司只是模特的代理人,他的代理权限就一般意义讲,包括有关肖像的提供、使用、发布等方面。当模特个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他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一个诉讼。 2.用模特照片以地面灯箱的形式来做广告,是否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为什么? 叶林:我认为这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肖像权,实际上是指一个公民的肖像,在给自己带来合法的利益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想利用他人肖像的时候,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甚至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才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去使用他人的肖像。 3.服装公司的律师认为公司已经买了模特的肖像,公司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使用,这种观点对吗? 叶林:这不是买肖像,而是一个模特,同意他的模特公司代理他去签署一个协议,在协议中,并不包括做地面肖像的使用。 4.地面肖像的使用在协议中需要特别说明吗?应当如何做? 叶林:在法律上把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用途,或者非常特殊功能的约定,称做异常条款。因此对于异常性的事情的发生,或者是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做特殊的约定,才能构成约束力,否则等于没有约定。经纪公司是个专业性机构,应该知道怎么去保护好自己的模特,因为他是为你出力的、为你工作的人;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因为你是借此从事商业,你要体会出你的客户的利益。一个合同当中,如果只有简短的一句话解释所有的例外和特殊,这种解释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上,肖像权的使用是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解决的。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就可以了。法律鼓励人们通过协商的办法,通过自愿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5.如果要用到肖像,什么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可能出现异常条款? 叶林:比如,活人的照片放在死人的坟墓上,或者是其他一些丧葬用品上;把某一个人的肖像雕刻成一个蜡烛,把这种蜡烛点着了以后烧掉,还有就是性用品,这些都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与本刊联动报道 整理/陶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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