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惠州市为例,汽车上公司户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外地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由代理人代办,须出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具的委托书和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学校的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购车发票);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进口车还需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附加费)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8、车船税纳或免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10、《刑侦验车通知书》(小客车和摩托车)和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以惠州市为例,汽车上公司户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一、车管所办理流程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外地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收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由代理人代办,须出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具的委托书和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学校的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购车发票)。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进口车还需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原件、《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附加费)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8、车船税纳或免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10、《刑侦验车通知书》(小客车和摩托车)和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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