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有什么意义???

如题所述

1楼抄袭我的答案。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784258.html
对于我上次的回答,特作以下补充:
1、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时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应按价税合计入账;
2、增值税纳税人购货时取得普通发票,一般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应按价税合计入账;
3、购入货物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以价税合计数入账;
4、购入货物作为固定资产,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只有一种固定资产除外:从2004年12月1日起,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非增值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可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0-18
在订单类型的设置中,在财务选项里有一项是tax event,
可以选择在输入,登记和发票。
输入就是在输入状态下记税,题头上就可以看到小计和税;
登记就是在登记以后记税,登记以后题头上才可以看到小计和税;
发票就是在过到应收,导入发票以后,在应收的事务处理里计税,在订单题头这里是看不到税值的。

一、从举一个例子说起。

设1:农民S0,工厂S1,商店S2,消费者S3

设2:农民进价JJ0,销价XJ0,进项税额J0,销项税额X0,应交税金T0
工厂进价JJ1,销价XJ1,进项税额J1,销项税额X1,应交税金T1
商店进价JJ2,销价XJ2,进项税额J2,销项税额X2,应交税金T2
消费者进价JJ3,销价XJ3,进项税额J3,销项税额X3,应交税金T3

设3:增值税率统一为17%。收购农产品也按收购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不含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商店也按照销售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含进项税额的销售额的6%)计算销项税额。

设4:JJ0=0,XJ0=100
JJ1=100,XJ1=200
JJ2=200,XJ2=300
JJ3=300

计算结果可以验证:
(1)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2)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3)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二、计算过程:

1、增值额:
流转中总增值额=XJ2-JJ0=300-0=300
S0的增值额=XJ0-JJ0=100-0=100
S1的增值额=XJ1-JJ1=200-100=100
S2的增值额=XJ2-JJ2=300-200=100
流转中总增值额=S0的增值额+S1的增值额+S2的增值额=300

2、各环节税税相扣:
S0的进项、销项:J0=0,X0=100*17%,应交税金T0=X0-J0=100*17%=17(税金豁免)
S1的进项、销项:J1=100*17%,X1=200*17%,应交税金T1=X1-J1=(200-100)*17%=17
S2的进项、销项:J2=200*17%,X2=300*17%,应交税金T2=X2-J2=(300-200)*17%=17
S3的进项、销项:J3=300*17%,X0=0,应交税金T0=X0-J0= -300*17%= -51

3、验证:
(1)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
增值税总额=T0+T1+T2=17+17+17=51=总增值额*17%
(2)增值税由各环节增值者代为交纳
豁免S0增值税17后,国库实际收到增值税总额=T1+T2=17+17=34
国库应收到增值税51,实际收到34。差额17是在S0环节豁免的免税。
(3)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
消费者S3打在成本中实际负担增值税=300*17%=51
其中为S0环节负担17,为S1环节负担17,为S2环节负担17。

三、商店环节对增值税的实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第十四条,如果商店年销额可达180万元而且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这样的话他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商店销售对象全部为消费者,那么商店的销项税额应该怎么处理?

1、商场既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又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
(1)商场如果把货物批发给其他商场,开增值税发票。销项税率17%,跟进项抵扣。
(2)商场如果把货物零售给消费者,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率6%,不跟进项抵扣。
(3)为揭示增值税实际负担者是消费者,前面我假设为商场开增值税发票给消费者,便于看出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

2、两种发票下,增值税分别是多少?
(1)开增值税发票:
销项=300*17%=51
进项=200*17%=34
税金=销项-进项=(300-200)*17%=17
消费者付款=300+51=351
(2)开普通发票:
商场商品成本=购买价+税=200+34=234
商场售价=商品成本+增值=234+100=334
增值税=334*6%=20
消费者付款=334+20=354

四、增值税真相——谁在为增值税买单?

1、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
(1)采购时,垫付税款
采购付款=成本+税款(进项)
(2)出售时,代收税款
销售收款=销售+税款(销项)
(3)交税金上去,实际是收回采购时垫付的,上缴销售时为国库代收的税
应交税款=代收的(销项)-垫付的(进项)
(4)生产者税收负担为0
代收代垫相抵后,生产者上缴的税金里面,没有一分钱是自己的

2、是最终消费者为以前所有环节的代收代垫一次买单
(1)最终的商品成本是300
(2)如果开增值税发票:付351
(3)如果开普通发票:付354
(4)51也好,54也好,都是最终消费者在为层层加码的代收代垫增值税税款一次买单
(5)总之,每个生产者向后一个环节代收了税款向国库上缴。击鼓传花传到后面,谁的后面没有了买家,谁就是买单者。

五、差额的秘密

消费者共出了增值税51,可是国库只收到34,细心的读者一定会问:差额17跑哪里去了?丢到太平洋海底去了吗?

1、问题出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环节对进项的处理上
农民出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收到的销售款100里面,是不含向买方代收的增值税17的。第1个向农民收购环节的工厂没有为增值税代垫这笔17的税款,但是自己给自己开了100*17%=17的进项抵扣,于是,收购农产品工厂的:
(1)应交税金:
销项=200*17%=34
进项=100*17%=17
应交税金=销项-进项=(200-100)*17%=17
(2)代收代垫实际差额:
代收-代垫=34-0=34

2、二者之差额17是国库对收购农产品工厂的补贴:
消费者负担51与国库收到34之间的差额17,被留在了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工厂环节。工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代收代垫的实际差额34,可是国库允许它自己给自己开了17的进项,销项减进项后,它向国库上缴税款只有17,实际代收来的34税款,给自己留下了17,捡了便宜。

六、增值税意义
1、税在价格外,不影响价格,所以不影响生产
2、层层相扣,代收代垫,在各环节分批都有税款入库,不用等到消费者环节再收税款,国库充实
3、等到消费者买单时,其实国库早就收齐所有税款了,消费者还蒙在鼓里,还以为是生产者在纳税。

消费者为全部增值税买了单还蒙在鼓里,纳税人好乖。
解释得比较通俗,可以对不懂税法的人说教一下。
但不可否认的是,楼主的文章里有很多常识性的错误,就拿“设3:增值税率统一为17%。收购农产品也按收购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不含进项税额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商店也按照销售金额的17%(现实规定是按含进项税额的销售额的6%)计算销项税额。”这一段来说吧,可以一眼看出的问题如下:(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法定税率17%)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或6%),把增值税率统一设定为17%,意味着把文中的纳税人统一定义为一般纳税人,但事实上普通消费者面对的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收到发票,也是普通销售发票,根本不可计算进项税额,更谈不上抵扣了,所以把税率统一设定为17%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关于普通消费者的结论是不严肃的;(2)只有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能抵扣;抵扣率为收购价格的13%,而不是楼主所说的10%,那已经是一年半以前的规定了;(3)一般纳税人商店销售货物,如果购货人是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价税分别填写,并按票面税额作为销项税额;如果购货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普通消费者,则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销售价格为价税合计金额,应将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X/1.04),并乘以税率17%作为销项税额;如果商店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管购货人是谁,都只能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应将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并乘以征收率4%作为应纳税额。记住,只有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才按6%的征收率征税。以上简单评述了一下楼主的这个“假设”,虽然只是“假设”,但“假设”也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才是无可挑剔的。不错,增值税的部分税负最终是转移到普通消费者,但不是全部,或者说是很小的一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楼主有必要了解一下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特性及其产生的过程,然后再来修改一下这篇文章,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高手过招。(1)厉害。(2)熟悉增值税的细节。(3)但对增值税的本质认识有误。

(1)看得出来,你对增值税的实务是熟悉的。我是不熟悉实务的,我遇上高手了。
(2)你所做的纠正,其实正是被我简化的部分。我之所以将之简化,正是因为我不太熟悉这些细节,所以在研究当中将之简化掉,回避这些被你纠正过的纷繁复杂的细节内容。
将现实世界简化为假设,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我的分析中,我已经把现实的增值税,统一简化为17%。这是研究方法的需要。
(3)增值税只能“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这是增值税原理。你提出“或者说是很小的一部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异议,该观点从根本上是违背增值税原理的,不对。是“全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无所逃避。
你错了。否则,请你举例证明你的异议。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0:51:34
别举生产者“视同销售”的例子。
在生产者“视同销售”的情况里,生产者已经转换为消费者了。

作者:swifts 回复日期:2004-1-8 5:52:58
那么dell公司的价格统一含税17%,是为什么呢?

作者:听剑客 回复日期:2004-1-8 7:37:09
那么dell公司的价格统一含税17%,是为什么呢?

无非就是价格已包括17%的增值税,无需消费者另付.

作者:流大汗 回复日期:2004-01-08 08:21:58
增值税被称为流转税,自然会从循环环节征收
还有楼主的文章错误太多,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节,建议你再去看看书。

作者:知易行 回复日期:2004-1-8 8:53:27
增值税本来就是要消费者承担的啊
不过到那些个体户的小店去买是例外,因为小店交税很少。

作者:我是dzmm的死魂灵 回复日期:2004-1-8 10:35:17
中心思想:这是一篇经济学原理分析题,不是税法普法题。文章主题在于揭示“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增值税是全额由消费者负担”的道理。
茴香豆的茴字有四种写法,记住了,写博士论文的时候要用到的。增值税有N种税率和NN种征收方式,我记不住,好在经济学分析问题有逻辑的美就够了,没必要替税务局解释税法。批评者没必要在我对于现实中增值税的NN种实务处理方法对不对上面纠缠,否则还要纠缠欧洲对增值税又有NNN种处理方法。
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要矛盾,抓问题要害:“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者完全没有交税,增值税是全额由消费者负担”的道理对不对?
同意这个道理对,那么一个重要推论:商品价格里含着税,消费者买东西就是在交税。谁是纳税人?不是工厂,是消费者。

参考资料: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85465&Key=537353739&strItem=develop&idArticle=26883&flag=1

第2个回答  2006-10-18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价税分开填写是为了购销双方进行正确计算、抵扣进项税和销项税。价税合计是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价钱,相当于普通发票的票面金额。此外,如果购入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时,就只能按照价税合计计入购入成本。
第3个回答  2006-10-19
佩服楼上的,说了那么多哦!
第4个回答  2006-10-18
给我500分我也不会啊
我只要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