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12月考录进当地事业单位,录用文件是本地组织部下发的,时间是05年12月16日。派遣证是学校根据录用文件办理的,办理时间是06年1月份。现在在参加工作时间上认定出了麻烦。人事局说应该按派遣证的时间算,可是学校办理派遣证必须根据我考录进事业单位的招录文件才能办。所以办理派遣证不可能早于招录文件下发日期,也就是不可能早于05年12月16日。如果按人事局说的,那从05年12月16日到06年1月份算有工作还是没工作呢?其实我从05年10月份就已经去工作了,只不过没有什么文字的东西证明。所以想问一下网上的达人:
1、我的参加工作时间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2、认定的文件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具体是什么,依据是哪一条?
PS:劳动法好像不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劳动法的规定恐怕没用。另外前一段确定机关工作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确定时,我记得派遣证是不能作为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依据的,应该按照录用文件或者录用合同确定。我忘了具体的文件和政策是什么了。有没有哪位知道?
不是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是我参加工作的录用文件
简单点说,应该按我工作的录用文件发文时间算,还是按派遣证的时间算起
如果按合同法的规定,能不能说详细点,按哪一条?另外合同法不知道适用不适用机关工作人员,反正劳动法是不适用。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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