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为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有哪些?

请注意,是只能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作为生命的载体,自然人的身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5、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6、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7、荣誉权。荣誉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扩展资料:

身份权具体包括权利

1、配偶权: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是绝对权。

2、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

3、亲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在第三人妨害身份权权利人人格权的情况下,身份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其人格权受到妨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而身份权的相对人可以依据身份权受到妨害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

例如,甲的领导乙利用职务之便不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屡次对甲提出非分要求,据此,甲的丈夫可以依据身份权而主张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而甲则可以依据性自主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从而排除乙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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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02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扩展资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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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3-19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