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已经超过试用期,但没有转正的时候被辞退,是否应该有补偿?

我在一家总部在北京的私企的上海分公司里面工作【公司名字叫做北森测评】,去年10月31号进去的,应该在今年的1月31号转正,但是因为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1、没有出单就不能转正;2、要通过一个呼入商机回电的一个考核【这个公司主要的销售模式是电话销售,客户有事会主动打电话到公司来咨询,这时会把来电话的公司留下的资料交给负责相应行业的顾问手里面,让其回电话询问具体的需求】。
前几天刚刚开单,但是考核没有过,今天分公司经理找我谈话说我这个不合适,那个考核没有过,专业度不够,成长的不够快,还有我有迟到2次【但是公司的员工手册表明员工正常上班时间是在早上9点半,上海分公司经理要求我们9点到,我这几天有2次在9点之后到的,被狠狠批了一顿。】
今天要我走人,但是让我自己写离职申请表,而且一定要今天就办了这件事情,因为客户比较多,需要交接,所以没有填写那个表。出了公司听朋友说这是不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自己看了一下发现保护法里面确实有两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我现在这种情况到底属于那种情况呢?
听朋友说,如果公司超出标准延长期并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就会被视为转正,我在公司填过一次一个月的试用期延长申请表,这个表的截止日期只到了2月28号。这种情况下我到底应该走哪条法律条规呢?
我是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的。签了3年的,合同里面写了试用期3个月。
我昨天去公司谈了,公司说我的考核没有过,需要延长试用期,当时我在公司填过一次一个月的试用期延长申请表,这个表的截止日期只到了2月28号,但是分公司经理直接给我延长到 3月19号,并发给了总部,他说是因为这个试用期延长申请表是在2月10号填写的,再加上过年的7天时间,就给我延长到了3月19号,但是这个表根本没有告诉我,使他延长的,而且是在试用期外填写的。这种情况下有效吗?
总之分公司经理的意思是说,裁掉我是在试用期以内。不给你补偿,你要不然自己申请走人,要不然我把你开掉你也什么都没有。

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期限,如果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的或者要给员工延长试用期的,需要在期限截止之前提前告知员工,并签署相应的文件。

如果已经超过试用期,仍发生劳动关系的,那就已经是默认为员工转正了,这个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时你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你试用期以后再工作的证据,邮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试用期后面就是你已经在转正后工作的时间,那么企业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说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赔偿金,也就是N+1个月的工资,你是不到半年,那么需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

扩展资料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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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是到1月31号,如果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的或者要给员工延长试用期的,需要在1月31号之前提前告知员工,并签署相应的文件。你的这种情况,很明显企业人事不专业,试用期到期之前没有做任何动作,那么过了1月31号,仍发生劳动关系的,那就已经是默认为员工转正了,这个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时你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你1月31号以后再工作的证据,邮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到2月28号就是你已经在转正后工作的时间,那么企业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说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赔偿金,也就是N+1个月的工资,你是不到半年,那么需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
以上请知悉,如有疑问再提出。
而且那个离职表,你也不能填写的,填写后企业可以有证据说你是自动提出离职的。不过这个说法上到仲裁委员会,员工可以说是在胁迫之下被迫写的,是需要企业举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17
没有劳动合同,那来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个人看着只能干着急。
提供几点:
1:有单位制作的工作证、工衣、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局投诉处理,协商不成就提请仲裁。
2:仲裁可请求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及应得的劳动报酬。
3:补缴单位应当缴交部分的社会保险。
第3个回答  2010-03-23
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