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存在问题及建议

如题所述

重疾的医疗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对于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命安全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我国必须加强对重疾患者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推出符合人民利益、顺应时代发展的有效保护政策,从而减少重疾患者在生活方面以及经济方面的严重困难,减少我国因病致贫的情况出现。
      一、重疾医疗保障的现状
      第一,缺乏对重疾进行统一明确的界定。就目前而言,各个地区普遍存在的重大疾病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因而造成了各个地区在此问题界定上的差异,例如,在门诊重疾方面,各个地区计入统筹支付的重疾在数目上就存在较大的差距,最少的为9种,最多的近50种,在住院类重疾方面,各个地区所支付的统筹基金的上限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多则三十万元,少则五、六万元左右。这种地区上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重疾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同时削弱了国家对于重疾患者进行保障的效果。
      第二,重疾费用保障亟需提高。重疾所需的治疗费用非常高,也因此大部分家庭是难以承受这份高额的治疗费用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重疾费用的保障普遍不高,这就很容易造成重疾患者家庭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提高我国重疾费用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缺少商业保险的保障机制。社会保险的保障方式是利用我国社会资源为重疾患者提供必需的治疗费用的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依靠自身优势,为重疾患者提供超过社会保险保障部分的费用。因此,这二者对于重疾的医疗保障而言缺一不可。但是,就目前而言,许多地区仍存在着缺乏与商业保险合作对重疾患者进行保障的情况,因而造成了各个地区的重疾医疗保障效果不佳,给重疾患者的家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提高重疾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重疾医疗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
      重疾医疗保障存在很多的缺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来自于制度顶层设计的不足,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造成了我国地区重疾保障的不平衡性,因此,提高我国重疾医疗保障效果最重要的便是完善其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例如,明确门诊类重疾的种类界定,并且形成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行,对于已计入统筹部分但又不符合国家统筹标准的,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酌情而定。对于住院类重疾,要平衡好各地区的住院类的重疾保障费用,提高重疾医疗保障的效果。通过这种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地区间重疾保障制度的不公平,改善我国的重疾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势。
      (二)提高与商业保险在重疾保障方面的合作
      商业保险也是我国完善重疾保障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国的重疾医疗保障可以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挥商业保险在重疾保障方面的有利条件,加强与商业保险在重疾保障方面的深度合作。通过与专业的商业保险机构达成合作,向其购买重疾医疗保险,并根据相关在支付范围、补偿比例等多个方面的政府政策制定合同,最后以政府招标的形式,选择合作的保险机构[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合作,对于提高我国重疾医疗保障质量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二者通过建设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享利益以及信息互助的高效合作体系,可以极大地发挥出重疾医疗保障的效果。我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选择与商保合作的模式为重疾患者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而经过实践验证,这种模式有助于提供重疾患者更高水准的治疗,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医院的管控,医疗服务也因此提供了更高标准的服务,总体而言,这种模式对于加强我国重疾医疗保障的作用十分显著[2]。
      (三)加强我国重疾医疗补偿费用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旦有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那么将会给重疾患者的家庭带来非常严重的打击,从而容易造成其经济上的严重损失,甚至造成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因而,当重疾患者及其家庭得不到有效的费用时,会严重破坏其日常生活,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必须提高其医疗保障,从而减轻重大疾病对其家庭造成的影响。除此之外,我国也需加强对医疗费的控制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严防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以保证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在控制费用的方法上要通过供方和需方两个方面进行,对于供方,可以选择封顶线等有效方法,而对于需方而言,要改善费用结算方法,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杜绝违规操作[3]。
      (四)实行二次保障机制
      重疾的医疗保障实际上存在很多的限制,例如,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家庭条件的差异性、个人思想、就医倾向、医疗资源等多个方面的不同,因而会对重疾医疗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疾的二次医疗保障,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疾患者家庭生活方面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我国重疾医疗保障效果的强化,对于完善我国重疾医疗保障制度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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