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下列何种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

A.公安机关不批准游行示威的行为
B.国务院对省政府行政行为的裁决行为
C.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
D.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行为

【答案】:C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没有对不批准游行示威行为进行列举,不批准游行示威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以及第2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可见,对于公安机关不批准游行示威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游行示威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目前尚未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项不选。B项属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D项属于调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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