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以下材料:

(1)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2)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其中,清单内容主要包括标本编号、标本名称、重点保护级别、产地、发掘时间、发掘层位、标本尺寸和收藏单位等;

(3)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

(4)合作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

(5)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措施;

(6)出境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

(7)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8)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确认古生物化石的种属、数量和完好程度,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是否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出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图8-1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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